建制派失實訊息如何「超譯」法庭判決?
最近建制陣營猛烈批評香港司法體系,《端傳媒》的報導整理了兩條主線︰一是建制力量多次批評個別法官判決,更引用匿名信指控法官;二是中港官方自8月底開始多次表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
《端傳媒》文章提到,批評法官的一條導火線為今年8月12日仇栩欣襲警案判決,據報導當日裁判官何俊堯批評警方證人「大話冚大話」,引起投訴指其裁決不公及對警方抱有强烈敵意,隨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亦指何過往一年處理反修例案件立場偏頗、裁決不公,去信終審法院要求嚴肅跟進。
討論判決是否合理並無問題,但理據應建基於事實。過去幾個月,在親建制派的媒體、意見領袖以至社交媒體討論群組均有不少針對法官判決的失實或誤導訊息,手法包括曲解判決理由、錯誤比較不同案例,甚至無中生有創作案情等。以下整理一些我查核過的例子,從中可以見到建制派如何以錯誤理據批評法官、打擊司法制度公信力。(完整事實查核及資料來源請參考文末連結的文章。)
1. 無中生有
要令讀者感到憤怒,最簡單就是無中生有「創作」一些「法官離譜言論」,最重要是符合建制派支持者那一套「黃官縱容暴徒」的信念,降低其疑心。
Facebook專頁「時聞香港」在6月8日發放一張圖片,圖中包括去年10月1日黃大仙暴動案被告林子浩以及審理該案的法官沈小民,並顯示沈說︰「被告作為一個路經暴動現場嘅市民,身上有防毒面具及木棍都係合理,所以判被告無罪。」此言論引述自沈運龍於《HKG報》的文章〈怎能讓法官隻手遮天〉。
然而翻查傳媒就此案的報導,全部都沒有提及沈小民有此番言論,而且該案的裁決理由書列出警方拘捕被告後檢取的物品,當中沒有木棍,法官不可能說被告「身上有木棍合理」。[1]
另外,8月12日仇栩欣襲警案判決後,網絡出現針對裁判官何俊堯的圖片,其中一張宣稱對比何俊堯審理的三宗案件以及「同類案件」的判決,顯示何判刑較輕。經查證,所謂「同類案件」的案情甚至罪名不同,將之比較實屬誤導,目的明顯是要令人相信「何俊堯偏幫示威者」。
圖中包括去年萬聖節發生的一宗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案,案情指被告在中環向馬路中心投擲兩個麻包袋,據報導何俊堯曾指被告此行為「不算太暴力」。不過圖片就把案件更改為「襲警案」,並訛稱「何官認為襲警不算暴力」。[2]
2. 曲解裁決理由
相比起無中生有的謊言,真假夾雜的誤導訊息更為常見,有時候裁決的理由和推論稍為複雜,就容易被歪曲和斷章取義。
建制派Facebook群組Save HK曾有一則帖文指「裁判官稱片段顯示,警員遇襲後並沒有露出感到痛楚的表情,質疑誇大其證供,故裁定被告無罪」。
然而有關的襲警案中,呈堂影片根本沒有拍到警員遇襲,而且警員證供受到質疑的原因還包括其口供與影片不符,無論是被告行為、案發時序和地點均不同,以致警員多次修改口供。該警員是案中唯一證人,亦無其他證據,裁判官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3]
另一Facebook建制派群組「全民抵制毒果日報商戶」有帖文指裁判官林希維認為去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被人淋易燃液體及點燃燒傷的男子,被燒傷原因是他「與在場人士對罵,甚至比其他人士更惡死」。
經查證,有關案件為事發旁觀夫婦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而裁判官指出被燒傷的事主X言語粗鄙的程度與他人「不相伯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並非認為這是X被燒傷的原因,也沒有認為這樣合理,而是以此證明X當時沒有因為被告的指罵而感到害怕,因此未符合「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罪元素。[4]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幾年前的一項裁決亦於今年被製圖曲解成「被告因情緒激動先踢警察所以判無罪」。事緣阮金正被指在反水貨客示威中襲警,曾被判罪成,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律政司申請重審案件,由李瀚良法官處理並駁回申請。
圖片有幾個錯處︰首先,李瀚良法官並未判阮金正無罪,因為他處理的是律政司重審案件申請。其次,案件本身亦有一些合理疑點,例如控方未能找到被踢的警員。第三,參考判詞,完整說法應為「假設上訴人真的踢警員,相信是示威時情緒激動而致,不是犯案後逃避警方追捕或阻礙調查等動機,未必須要判阻嚇性監禁」,換言之他認為阮金正「未必須要判阻嚇性監禁」而非「無罪」。最後,判詞亦提到阮因此案被關押14日,李瀚良法官認為即使阮金正真的有襲警亦已受到足夠懲罰。[5]
這些曲解判決的帖文明顯想挑起讀者情緒 — — 特別是針對法官判決的憤怒 — — 一旦受情緒影響,人們往往更難冷靜下來細想是否需要查核訊息,失實資訊就容易傳播開去。
3. 誤解、忽視法官權責
此外,有一些批評源於不認識或刻意忽視法官權責所在,即使是法官無權處理的事情仍要法官負責,對於相信「黃官當道」的讀者而言,就變成印證其想法的證據。
例如有學生盜用警員個人資料而被控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承認因一時衝動和貪玩而犯案,控方其後撤銷控罪,申請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負責此案的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多個親政府、撐警的Facebook群組和專頁出現帖文批評錢禮判刑過輕,甚至質疑判決「縱容犯罪」。[6]
然而只要稍為了解香港的司法程序,都應該知道撤銷控罪由律政司決定,法官無權干預。在近月的警員宿舍女子販毒案和中大內地生揮刀案中,主理的裁判官均質疑律政司撤銷控罪的決定,甚至表明不同意控方說法,但仍然只能批准撤控申請。
又例如親建制派Facebook專頁「論_陣」早前列出過去一年涉及示威的案件統計數字,點評「拉左1萬幾人,得69人判入獄,法官做得真係出色」,暗指法官縱容示威者。多項法官無法控制的因素會導致「拘捕逾萬人(暫時)69人罪成入獄」的結果,包括檢控比率低、控方證據不足、法庭程序受疫情影響等,如果要引用統計數字來印證對法官的批評,理應考慮以上各項因素再作判斷,而非單取一兩個數字誤導讀者。
4. 忽略無罪推定原則
從有關的失實訊息及反應可見,在一些建制派支持者心目中被捕者都是理應嚴懲「暴徒」,一旦獲判無罪,對他們而言最合理的解釋是「黃官縱黑暴」。
香港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且以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準則,所以只要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犯案,無論法官是否相信被告的說法,仍得裁定罪名不成立。然而有部分批評法官的文章把刑事案件審訊視為某種對決,引導讀者認為結果取決於法官「相信示威者」抑或「相信控方」 — — 控方證人往往是建制派支持者相信的警員 — — 於是把控方證據不足(甚至有充分反面證據)都說成「法官接受示威者解釋」。
屈穎妍批評裁判官林希維三項判決的文章〈開卷有益〉,正是這種做法的最佳例子。她首先講述一宗掟磚案,她聲稱「影片清晰看到被告持磚、舉起、擲出、飛過、落地」而裁判官仍判罪名不成立。經過查證,影片拍攝到有人擲物而未有完整拍攝警員制服被告的過程,案件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影片中的擲物者,因此需要考慮警員證供。
根據傳媒報導,裁判官指警員謝南偉供稱目睹疑犯投擲物品的過程,影片卻顯示他的視線無法看到事發經過,因此拒絕接納其證供。至於另一證人警署警長魯君樑的供詞同樣與影片不符,包括書面供詞指自己被磚頭擊中左胸(影片顯示他無被任何物品擊中,他在庭上改口)、聲稱追捕時有途人走近(影片顯示當時人群正在散開),裁判官同樣拒絕接納其供詞。警察供詞有問題而不獲接納,在屈穎妍筆下就變成「法官堅持供詞不可信」。[7]
〈開卷有益〉亦提及另外兩宗案件 — — 地盤工藏有工具案以及學生藏刀案。在第一宗案件中,由於拘捕被告的警員陳政賢承認「被告當時並無其他動作令陳覺得他曾參與堵路或破壞」,無法證明被告意圖,林希維因此判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作非法意圖」罪不成立。即使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藏有工具的唯一合理解釋為作非法用圖,在屈穎妍筆下仍然變成「裁判官接納(被告)解釋」。[8]
5. 望文生義
任何領域都有其專有名詞和基礎知識,如果不嘗試理解一下便侃侃而談,評論時就容易犯錯。可是互聯網上知識不一定是力量,具影響力的意見領袖宣揚失實的法律資訊,就會令市民誤解法律。
最近有建制派意見領袖批評一些「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的判決時,質疑法官裁決時考慮被告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認為這做法扭曲了條文「藏有」一詞的原意,便是一例。
《大公報》報導,葛珮帆在今年9月10日評論何俊堯一宗判決時,表示「顛覆了大家對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認知,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才可以成立,即是大家藏有槍械也有機會無罪」。這句評論首先忽略了槍械受到《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無牌藏有已屬違法,而葛珮帆錯誤理解「藏有攻擊性武器」則更值得注意。
在8月15日,屈穎妍已在《大公報》的專欄上表示「當刀錘、電鋸等已不再是攻擊性武器,明天我就帶把斧頭出街,因為只要放在背包,沒拿出來傷人的意圖,法官說,就不是罪」,一星期後商人冼國林在其YouTube頻道「冼師傅講場」發佈影片,同樣評論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時批評法官「唔識字、無常識」,因為他認為被告「藏有」涉案工具便有罪,聲稱法官不理解「藏有」一詞的意思。
根據《公安條例》中的定義以及案例,「攻擊性武器」可分為兩類︰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人的物品,以及管有者有意圖用作傷人(或給他人傷人)的任何物品,冼國林、屈穎妍和葛珮帆評論的案件中,涉案工具不是槍械、狼牙棒等物品,而是有正常用途的一般工具,所以裁判官必須考慮被告意圖才可判斷那些是否屬於法律上的「攻擊性武器」。[9]
略去案件細節、把法律問題極度簡化去以「常識」引起誤解,一般人如不留神未必察覺得到問題所在,假如受政治立場影響 — — 例如認定被捕者盡皆應該重判 — — 就更容易接受這些謬論,加深對司法制度的偏見及誤解。
結語
以上的事實查核大多只需要翻查不同傳媒報導、判案書以及條文,不涉及艱深的法律知律。道理雖然不難明白,不過如果只看支持建制派的Facebook專頁、群組,也許無法接觸上述資訊,反而重複看見批評法官判決的圖文,加強「法官胡亂判案縱容示威者」的印象,有份協助宣傳錯誤資訊的建制派政治人物、親建制派的媒體和意見領袖必須對此負責。
最後想向司法機構提出一項建議︰請盡可能公開裁判法院的判案書。《眾新聞》近三年前的報導指出,不少跟社運抗爭相關的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但大部分案件的判案結果均沒有刊載於司法機構網站,而且《眾新聞》記者索取有關判案文件時亦遭拒絕。雖然現時跟示威有關的案件通常有傳媒報導,然而記者未必會寫出案件所有細節,判案書對事實查核非常重要,亦有助市民了解案件,減少失實資訊流傳。
參考資料︰
- 【Fact Check】法官指被告「路經暴動現場」「身上有防毒面具及木棍都係合理」?
- 【誤導內容】對比圖顯示裁判官何俊堯輕判?
- 【Fact Check】裁判官因警員「沒有露出感到痛楚的表情」而判襲擊案被告無罪?
- 【Fact Check】裁判官認為馬鞍山男子被火燒因「與在場人士對罵,甚至比其他人更惡死」?
- 【Fact Check】李瀚良法官指「被告因情緒激動先踢警察所以判無罪」?
- 盜用警察資料借貸,點解判守行為?
- 【誤導內容】呈堂影片拍到被告掟磚都可以脫罪?
- 屈穎妍應向裁判官林希維道歉
- 【誤導內容】在暴動現場被搜出士巴拿、對講機、電鑽,因藏在背包就不算「藏有攻擊性武器」?
(原刊於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