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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國林,唔識唔好講,咪懶叻話人然後自己錯到離晒譜

「藏有攻擊性武器」嘅定義。
冼國林,唔識唔好講,咪懶叻話人然後自己錯到離晒譜
冼國林影片截圖

冼國林講法律講判決,竟然可以仲差過屈穎妍,都唔係咁簡單。簡單嚟講就係,將兩件案撈亂再搞錯埋「攻擊性武器」嘅定義,就隨口話案件「正常情況下可以定罪」,再話裁判官唔識字唔明「藏有」嘅定義。

詳情可以睇下面條link,呢篇比較長,唔想睇佢點搞錯案件細節就直接飛落「攻擊性武器」嗰部分,呢排都多類似案件,睇完你就明點解警察話個巴士司機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i.e.士巴拿),最終都無攞嚟告——冼國林話齋,有常識都明啦︰

【誤導內容】在暴動現場被搜出士巴拿、對講機、電鑽,因藏在背包就不算「藏有攻擊性武器」?|Factcheck Lab
近日有對個夠「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裁決的批評,認為法官因涉案工具放在背包內就不視之為「藏有」,實際上了忽略了「攻擊性武器」的法律定義包括「意圖」的部分。

聽講冼國林讀過法律,應該知普通法唔係淨係睇條文,都要睇案例。當然,就算睇條文,佢引《公安條例》都唔睇第2(1)條「攻擊性武器」個定義,而家重點唔係「藏有都無事」,而係證明唔到意圖,啲工具根本就唔算攻擊性武器。

冼國林影片截圖

唔識唔緊要,錯唔緊要,但話得法官「唔識字無常識」,就最好確保自己講得啱啦。

仲有,其實冼國林將兩單案撈埋嚟講,根據傳媒報導,第一單(灣仔工程師)其中一條罪係「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咁應該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唔使睇定義都知呢條係要講意圖㗎,識字嘅話。

不過呢單嘅重點係,警察口供連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都未得(另外告佢「無線電通訊器具」但兩個作供嘅警察都無提對講機,表證都唔成立),都唔使講有無意圖啦。

冼國林仲要無啦啦講埋英文,話啲官可能2005年前唔使考英文IELTS 7所以英文水平唔掂,但之後都話唔識英文都以睇中文,真係無嘢搵嘢嚟講。講語文水平差,啲字幕整到一舊舊,都唔知邊個差啲啦吓話︰

全句係「唔識字又好無基本常識又好」,整到字幕就唔知講乜。
明明講緊「唔使」即係「不用」啦,又無咗個「不」字。

當然唔應該係冼國林本人整,但你咁都畀佢出到街然後話人語文,都幾諷刺——雖然佢係咁話啲法官無常識唔識法律已經好好笑。

(原刊於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