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國林,唔識唔好講,咪懶叻話人然後自己錯到離晒譜
「藏有攻擊性武器」嘅定義。
冼國林講法律講判決,竟然可以仲差過屈穎妍,都唔係咁簡單。簡單嚟講就係,將兩件案撈亂再搞錯埋「攻擊性武器」嘅定義,就隨口話案件「正常情況下可以定罪」,再話裁判官唔識字唔明「藏有」嘅定義。
詳情可以睇下面條link,呢篇比較長,唔想睇佢點搞錯案件細節就直接飛落「攻擊性武器」嗰部分,呢排都多類似案件,睇完你就明點解警察話個巴士司機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i.e.士巴拿),最終都無攞嚟告——冼國林話齋,有常識都明啦︰
聽講冼國林讀過法律,應該知普通法唔係淨係睇條文,都要睇案例。當然,就算睇條文,佢引《公安條例》都唔睇第2(1)條「攻擊性武器」個定義,而家重點唔係「藏有都無事」,而係證明唔到意圖,啲工具根本就唔算攻擊性武器。
唔識唔緊要,錯唔緊要,但話得法官「唔識字無常識」,就最好確保自己講得啱啦。
仲有,其實冼國林將兩單案撈埋嚟講,根據傳媒報導,第一單(灣仔工程師)其中一條罪係「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咁應該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唔使睇定義都知呢條係要講意圖㗎,識字嘅話。
不過呢單嘅重點係,警察口供連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都未得(另外告佢「無線電通訊器具」但兩個作供嘅警察都無提對講機,表證都唔成立),都唔使講有無意圖啦。
冼國林仲要無啦啦講埋英文,話啲官可能2005年前唔使考英文IELTS 7所以英文水平唔掂,但之後都話唔識英文都以睇中文,真係無嘢搵嘢嚟講。講語文水平差,啲字幕整到一舊舊,都唔知邊個差啲啦吓話︰
當然唔應該係冼國林本人整,但你咁都畀佢出到街然後話人語文,都幾諷刺——雖然佢係咁話啲法官無常識唔識法律已經好好笑。
(原刊於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