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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穎妍應向裁判官林希維道歉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方證據未夠就應該判無罪。
屈穎妍應向裁判官林希維道歉
《鎗王》電影截圖

屈穎妍〈開卷有益〉一文針對東區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林希維,列出由三宗由林官審理、跟反修例運動有關而且被告罪名不成立的案件︰

  • 2019年11月8日銅鑼灣掟磚案,案件編號ESCC2509/2019;
  • 2019年11月12日「全港三罷」地盤管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案件編號ESCC2555/2019;
  • 2019年11月20日「和你塞」藏刀案,案件編號ESCC2607/2019;

屈文描述銅鑼灣掟磚案的審訊時非常誤導,例如文中「擲物者是否被告」這個案中重要爭議點消失了,直接寫成「影片清晰看到被告持磚、舉起、擲出、飛過、落地」,她又把裁判官寫成有極強偏見不相信警察供詞般,把證供與影片不符的內容通通略過不提,詳情請見 Factcheck Lab 的查核報告︰

【誤導內容】呈堂影片拍到被告掟磚都可以脫罪?
屈穎妍於〈開卷有益〉一文提及19年11月8日銅鑼灣掟磚案的判決,宣稱有影片拍到被告犯案,但裁判官仍判罪名不成立。然而這篇文章忽略了裁判官判決的多項重要原因,包括單憑影片未能確定被告犯案,加上兩名警察的供詞與影片不符,不獲接納。

至於第二及第三宗案件,屈穎妍說「拍到罪案發生都可以脫罪,那可能是準備去作案的,要入罪就更難了」。這句前提固然有誤——第一宗罪件並非「拍到罪案發生都可以脫罪」——她亦在文中略去第二、三宗案件的關鍵細節,但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她忽略了(或無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項重要法律原則,以致文章讀起上來給人「裁判官放生被告」的感覺。

「全港三罷」地盤管工藏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

22歲地盤管工於去年11月12日「全港三罷」期間,被搜出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兩把鑿,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屈穎妍如此描述案件判決︰

被告拿出地盤證辯護說,物品是他去地盤開工用,裁判官接納解釋,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首先,被告的辯護並非單純拿出地盤證說物品是開工用,參考《立場新聞》《香港01》報導,我們還知道︰

  • 被告表示家住南區,當天需於跑馬地乘巴士轉車回家,遇上警察截查;
  • 根據警方拍攝的片段,被告截查期間明確向警方表示自己是地盤管工,並搜出三張相關的工作證件;
  • 被告指當日購買了涉案的一盒鐵釘及兩個鑿,以為了翌日到地盤工作用,而且鐵釘被店主以報紙及膠紙緊緊包裹;
  • 控方指被告被搜出護目鏡、防毒面罩和風䄛,被告解釋這些物品較昂貴,放在地盤容易被偷,他亦曾有被人偷走這些用品的經驗,故常把這些用具帶備在身;
  • 拘捕被告的警員陳政賢承認,被告當時並無其他動作令陳覺得他曾參與堵路或破壞。

其次,裁判官並非「接納」被告解釋,而是認為被告的說法也可以成立,以致控方對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作非法意圖」的指控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控方必須證明從證據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犯案,否則疑點利於歸於被告。在上述案件中,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唯一解釋是作非法用途,因為被告的解釋合理而且有可能成立,對裁判官而言,這已足夠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和你塞」藏刀案

11月20日網民發起的「和你塞」行動期間,一名19歲學生在灣仔站看到3名女子和休班警爭執,加入爭論,其後被搜出背包藏有一把摺刀,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屈穎妍這樣寫︰

被告自辯說,他一向對刀着迷,視之為藝術品及護身符,故不時攜帶外出,「好似有啲好美好嘅嘢陪住我,個人會安落啲」……這番話,連裁判官都說不可信,但因他當時沒亮刀,加上刀的設計不屬攻擊性武器,故最後法官還是判他無罪。

參考《明報》《立場新聞》《蘋果日報》報導,我們知道︰

  • 被告作供時承認自己迷上刀,認為刀是藝術品,他有次帶刀回校時被訓導主任沒收,及後儲錢再買了涉案摺刀,形容這刀如同護身符,令他有安全感;
  • 辯方傳召了被告讀中學時的駐校臨床心理學家,指出被告自小喜歡刀,會儲錢買刀,又確認訓導主任曾收走被告的刀,被告當時非常不高興;
  • 被告稱曾在露營時用藏刀切水果及肉,感到污染了刀,因此不可能想用刀傷人;
  • 案發時涉案摺刀以密實袋包好,再放到背包中,被告指這是為了防止自己拿出刀,亦防止被冤枉想用刀傷人,他亦反駁指如有傷人意圖把刀放在褲袋更方便。

判決時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帶刀出街是為了讓刀「掂吓空氣」的說法,亦認為被告承認參與不合作運動,當時又正值上班時間,難以確認該刀具有合理及正當用途。

然而,由於影片顯示,被告爭論至情緒最高漲一刻仍沒有亮刀,涉案摺刀當時收起刀鋒,並放進密實袋再放進背包內,被告從未出示該刀,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帶刀有傷人意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此外,裁判官亦認為被告自招嫌疑,辯方聽罷不再堅持申請訟費。

可見屈穎妍又省略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意圖」這項重要理由。

控方證據不足,就應判被告無罪

如果抱持「警察不會錯」的心態去審視案件,認定被告都是罪犯,那當然會認為凡判無罪都是「法官放犯」。然而根據《基本法》第87條「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法官審理刑事案件時應確保毫無合理疑點才判被告罪成。

法庭判決絕對可以評論、批評,但屈穎妍一面聲稱「香港司法獨立,我們不能月旦法官判決」,又一面曲解判決理由甚至夾帶錯誤陳述,字裏行間暗示裁判官林希維判決不公,無論出於無知抑或刻意誤導讀者,都應該道歉。

(原刊於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