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賠償不只是科學問題
隨便寫一點想法,沒有特定回應對象。請先看這篇︰
每次討論疫苗的問題,少不免要拿研究數據出來,也總會有人說不要只看數據,要關心活生生的人、要見到病患的故事。我同意啊,但怎麼要把數據和個人經驗對立起來了?沒有一個又一個的人哪來數據?這根本不是二選一的問題,而是處理不同問題的方法。正如隨機對照實驗雖好,還是會受到資源及倫理限制,不能做太大型、太長時間的研究,這時候就需要其他類型的研究提供佐證。
更何況,我有太多無聊離地興趣,在不想關心人的時候還有很多事可以做(請參考上面的簡介),寫疫苗議題肯定不是其中之一。
如果要促進公共討論,我認為必須要讓讀者對於統計和風險有基本理解,不然你沒有意圖反疫苗,也會被反疫苗所利用。所以我才說記者至少要讓讀者知道以下三個問題的重要︰
- 沒有接種疫苗的人會否出現類似症狀?
- 如會,接種疫苗是否增加相關風險?
- 如是,增加的風險是多少?
留意這三個問題不必先有答案,判斷風險是否值得也因人而異,但重點是提供脈絡和恰當框架給讀者思考。
我認為要討論疫苗的賠償問題時,不必只着眼於「不良事件是/不是疫苗引起的副作用」,這個問題當然非常重要,卻也可能令人錯失焦點。
科學證據需要時間累積,有很多未知,同時也不能忽視現有證據。從科學角度,你可以有個初步立場,稍後被證據推翻的話再改變立場也不遲;又或是先不作判斷,再多一點證據才決定。
然而從法律和公義角度來看,制度上不容如此等待。如果待有足夠證據才提供賠償,那對真正受害的索償者不公平,索償者跟藥廠的資源亦往往差天共地,例如難以自行進行實驗。另一方面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證據不足也能索償,那會否有大量不相干的索償個案,令藥廠卻步停止研發、生產疫苗?
由於我不是醫療政策、司法制度的專家,這問題我沒有答案,個人立場是傾向受害者一方(其實我認為研發和製造藥物、醫療等都應該屬於公共事業,不應以利潤為依歸,但似乎扯太遠了)。
歐盟法院曾就類似問題作判決,指證據規則不要求受害人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提供「肯定及無法反駁」的證據證明產品有缺陷。美國則主要由特別的「疫苗法庭」處理疫苗訴訟,在「疫苗法庭」中,只要在申請人接種後特定時間內出現「疫苗創傷表」上的狀況,就可獲得賠償。如果不良反應未有該表內,就需要證明創傷由疫苗引起,但證據要求較民事索償低,只需要符合以下三項要求︰
- 一個連結疫苗及創傷的醫學理論;
- 顯示疫苗是創傷成因的次序;
- 顯示接種疫苗及創傷的時間關係。
話說我都寫過的︰
正如我在上篇文章後記中指出,《報導者》其中一篇文章就拿「疫苗法庭」的判決作證據,宣稱「被認定具事實上因果關係並獲得救濟」,其實誤解了美國司法制度處理疫苗創傷訴訟的法例。
這正是我未想清楚的問題之一︰我希望制度如果無可避免要傾斜一方,就應該傾向潛在受害人那邊,但這樣又容易被反疫苗分子用作宣傳疫苗有害(請別誤會,我不認為《報導者》的記者反疫苗,頂多是不小心)。
(原刊於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