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被告「路經暴動現場」「身上有防毒面具及木棍都係合理」?
摘要
- 「時聞香港」圖片及《HKG報》文章指審理一宗暴動案的法官稱被告「路經暴動現場,身上有木棍合理」所以判被告無罪。
- 根據傳媒報導,該案法官未曾發表有關言論。
- 根據該案判詞中的「同意事實」,當時被告身上沒有木棍。
- 根據該案判詞,警員證供有疑點以致法庭無法接納,而且控方沒有其他證據,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裁定被告無罪。
- 有關宣稱屬錯誤訊息。
事件
Facebook專頁「時聞香港」於2020年6月8日早上11時13分發放圖片,圖中包括10月1日黃大仙暴動案被告林子浩及該案主審法官沈小民的照片,並顯示沈小民說︰「被告作為一個路經暴動現場嘅市民,身上有防毒面具及木棍都係合理,所以判被告無罪。」[1]
「時聞香港」發放圖片時亦附上兩句︰
無法排除只是路過🙈
強姦犯日後的抗辯理由:無法排除有人偷了他的X液嫁禍🤣
帖文截圖如下︰
在Google原句搜尋上述「引言」,可發現來源為6月6日《HKG報》文章〈怎能讓法官隻手遮天〉,作者為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秘書長沈運龍,惟該文中「路經」一詞誤寫為「路徑」。[2]
法官沒有上述言論
在Google搜尋「沈小民 木棍 合理」、把日期設定在判決當日(6月2日)或以後,均未有其他傳媒報導提及沈小民有上述言論。此外,《香港電台》、《香港獨立媒體》、《明報》、《香港01》、《立場新聞》及《蘋果日報》的相關報導亦沒有類似言論。[3–8]
由此可合理推斷,沈小民法官不曾發表有關言論。
被告身上沒有木棍
根據上述傳媒報導提及的案件編號(DCCC55/2020)翻查裁決理由書[9],第8段提到警方拘捕被告人後檢取以下物品:
- 一個連兩個濾罐的口罩;
- 一個眼罩;
- 一對黑藍色手套;
- 一個背包;
背包內有︰ - 一件白色短袖T恤及
- 一部智能手提電話;
他身穿的衣服包括︰ - 一件黑色T恤;
- 一條黑色長褲;
一對黑色襪;及 - 一對黑色運動鞋。
當中根本沒有木棍,因此法官不可能說被告身上有木棍合理。判詞甚至沒有提及「木棍」一詞。
法官裁定被告無罪的理由
在判詞第9至10段中,法官指出此案僅得兩個警察證人(楊警員和林警署警長)的證供,沒有其他證據,因此兩人的證供可信性「變得至為關鍵」。
法官提出的疑點包括︰
- 被告頭破血流,在法庭前的證據只有兩個可能性 — — 不是林警長便是楊警員或其同僚所幹的,而兩人均不能提供合理解釋,法官相信兩人未有向法庭講述真相,削弱其證供可信性。(第22至32段)
- 辯方提交的片段可見案發現場有消防車,可能阻擋了警察觀察被告的視線,但兩個警察「一說沒有印象,一說沒有此事」。(第33至39段)
法官認為不能安心接納兩個警員的證供為事發經過,而剔除了這些證據後,只餘下被告被制服的地點、當時身穿的服飾和佩戴裝備,「單憑這些證明不了什麼」。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法官裁定被告無罪。(第45至49段)
沈小民亦沒有稱被告為「路經暴動現場的市民」,僅在判詞指出基於法庭所餘下的證據,被告「從別的地方走過來剛巧路經該處遇上警察」是其中一個可能性。(第47段)
換言之,法官並非因為被告「身上有防毒面具及木棍合理」(事實上被告當時沒有木棍)而裁定被告無罪,而是因為控方無法提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裁定被告無罪。
結論
綜合上述資料,10月1日黃大仙暴動案主審法官沈小民沒有說出沈運龍所「引述」和「時聞香港」圖片中加插的言論,而且參考該案判詞,有關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錯誤解釋法官裁定被告無罪的理由,因此屬於錯誤訊息。
資料來源︰
- 時聞香港Facebook帖文
- 沈運龍︰怎能讓法官隻手遮天(HKG報,2020/06/06),網絡時光機備份
- 男生脫暴動罪 法官:警無法解釋被告傷勢削口供可信性(香港電台,2020/06/02)網絡時光機備份
- 10.1黃大仙暴動案 青年獲判無罪 官質疑兩防暴警沒向法庭說出真相(香港獨立媒體,2020/06/02)
- 男生脫暴動罪 官:警未道真相 不能安心納供辭 「棍毆頭非雞毛蒜皮事」(明報,2020/06/03)網絡時光機備份
- 逃犯條例|20歲男生涉黃大仙向警掟磚 疑警見黑衣就拉 脫暴動罪(香港01,2020/06/02)
- 【10.1 黃大仙】首宗暴動罪裁決 20 歲學生暴動罪不成立 官:不能安心接納警員證供(立場新聞,2020/06/02)網絡時光機備份
- 【抗暴之戰】首宗反修例暴動案裁決 男生罪名不成立 官:不能安心接納警員證供(蘋果日報,2020/06/02)網絡時光機備份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浩 [2020] HKDC 394; DCCC 55/2020(2020年6月2日)
(原刊於Medium)